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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2019-04-1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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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四章 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拟录用人员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进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考察组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必须有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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