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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水人〔2018〕33号)

2019-06-1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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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开发

从事水利工程技术服务、试验测试、应用开发、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水利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环境评价、建设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

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施工管理、施工监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审价、招标代理、设备安装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运行管理

从事防汛防台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政监察、水利政策法规等区域水利管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建立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专业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并经两名水利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的。

第七条  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从事水利专业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三)不具备前两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经两名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实名推荐,并经各中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的。

第八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认定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水利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水利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按省有关规定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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