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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2021-10-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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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考公告历年真题32学苑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二)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第十条  对考察人选应当进行实地考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以函调、委托考察等形式代替。

根据实际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适当前置。

第十一条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招考职位情况的人员共同组成。

考察组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形成的考察材料负责。考察组成员与考察人选之间有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和第七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并回避。

考察前,应当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提供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明确考察内容、考察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等。

第十二条  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沟通,确定考察的时间安排、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二)根据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民主测评、家访、见习考察、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选情况。

(四)听取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五)同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印证相关评价意见,了解个人有关事项,核实有关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一贯表现,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90日;情况复杂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尚未核准的;

(五)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长考察期限的情形。

到规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长期限)时,有关审查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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