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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六不准”
一、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场合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得通过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传播不当言论。
二、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文化,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组织、参与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不得向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
四、不准讽刺、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虐待、猥亵、伤害学生。
五、不准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对学生的影响从事推销商品、服务等营利性活动。
六、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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