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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类考试招考公告|浙江省各类考试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因放弃面试而空缺的面试名额,不再递补。
总成绩由笔试成绩的40%与面试成绩的60%计算合成,即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若总成绩相等则以笔试成绩高者排位在前,如笔试成绩仍并列,则增加客观题测试后得分高者排位在前。
(四)体检
各招聘岗位,均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政策执行。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空缺的名额,可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的次序进行递补。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考核
考核在体检合格人员中进行。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具有下列情形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2.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3.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4.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7.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8.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9.有不宜聘用为事业人员的其它情形。
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公示、聘用
考核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慈溪人才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招聘的,按规定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空缺的名额可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规定程序予以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截止拟聘用公示结束之日,以后因故造成招聘岗位计划空缺的不再递补。
拟聘用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应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如户籍性质仍为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已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且不再办理农转非手续的除外);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二)截止2020年9月1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宁波生源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应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三)学历取得时间、工作经历等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20年9月11日。
(四)报考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否则无效。
(五)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不得报考。对有与领导干部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应聘人员参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选聘的,领导干部应当按《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落实事前报备制度。
(六)截止2020年9月11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尚在服务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现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就读的学生不得报考(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类人事考试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限制报考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七)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以及其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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