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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2018-06-2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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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8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办〔2018〕18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现将2018年我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2018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卫生事业服务的兰溪户籍考生。

二、承办院校及招生(招聘)计划:附件下载

三、招生方式与录取条件

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和专科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二段分数线,专科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第三段分数线。

具体程序如下:

1、填报志愿

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体检

市卫生计生局根据院校提供的名单,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考生体检。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会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依次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全市范围公示3天。

3、签订协议

公示无异议的,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由市卫生计生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院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4、录取

各招生院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备案

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抄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本科生每人4.6万元、专科生2.6万元给予补助。具体将在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中明确。

五、就业与待遇

被录取的定向培养学生,按期毕业后,回兰溪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服务期限至少为5年(不含规培期),同时要求前3年需取得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予以解聘。就业期,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临床医学两个层次的专业人员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级政府给予学费补助的人员,规定的服务期限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若未按期毕业、毕业后不回兰溪市工作或不服从分配及不满服务年限的,应按协议退还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违约情形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详见定向培养协议),3年内不得报考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

六、其他事项

1、填报志愿时间:详见浙江教育考试网。

2、此次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与招聘并轨,就业分配同时直接纳入事业编制。如有新的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3、体检、签订就业协议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4、未录取者不影响当年考生正常的招生与录取。

本公告由兰溪市卫计局和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8887526(卫计局人事科)、88891752(人力社保局公务员管理科)。

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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