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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笔试总成绩设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入围。
6.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卫技类岗位如遇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优先,如遇各项成绩均相同者,另行加试;岗位代码008岗位如遇笔试总成绩同分的,按《综合应用能力》《专业知识》成绩顺序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如遇各项成绩均相同者,另行加试)。
7.笔试时间、地点等在“瓯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另行通知。笔试对象自愿放弃或逾期不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五、资格复审
入围资格复审人员需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1.考生应提供报考岗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2张1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
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若还未取得毕业证书,则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2.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定向生、委培生须提供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以上人员在资格复审时提供该意见原件,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3.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视同全日制普通高校同等学历、学位,相关人员注册报名时需上传该认证书。
4.证件(意见)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意见)与报考岗位(专业)资格条件不相符,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隐瞒个人身份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的,取消招聘资格,不予入围体检、考察。
5.如有资格复审自动放弃或不符合条件者,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遇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本公告同分排序办法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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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体检、考察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另行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体检、考察参照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如有体检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在相应岗位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遇总成绩同分的,按本公告同分排序办法依次递补)。在入围考察人员名单公布后,如有考察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不再递补。
七、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瓯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岗位代码对应的招聘或工作单位有两家及以上的,须进行择岗,择岗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聘用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聘用单位现有岗位情况予以聘任,签订《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卫技类岗位不包含全省统一的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报名时对任职资格不作要求的拟聘用人员须在办理聘用手续后两年内取得相应岗位从业所需的执(职)业资格,否则到期后予以解聘。
八、注意事项及其他
1.2018届-2020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类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不作要求。
2.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岗位代码为008的岗位除外)。
具有相应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1980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岗位代码为008的岗位除外)。
3.户籍条件:(1)符合岗位所需户籍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岗位(以2020年6月30日户籍所在地为准);(2)报考卫技类岗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户籍不限。
4.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5.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6.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凡弄虚作假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7.报考人员提交的信息表栏目和内容应按规范要求填写齐全;承诺书内容应当相符;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齐全、准确、有效。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名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8.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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