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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 绍兴市本级卫生健康单位第四次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工作人员公告(29名)

2022-08-03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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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千名硕博”全球引才活动,经研究决定,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绍兴市本级卫生健康单位开展2022年度第四次医学类专业新增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绍兴市本级5家医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类专业工作人员29名,均为正式在编人员(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管理)。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学历、专业和有关要求等详见附件。

二、报考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2.报考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6年8月3日以后出生),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资格(学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情况为准,境外、国外学历须经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身体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因工作需要,报考助产士、护理类岗位原则上要求身高155cm以上;

4.户籍不限。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绍兴市本级卫生健康单位2022年拟录取人员;

2.现役军人;

3.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4.2022年毕业的绍兴市范围内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员(现工作单位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学校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的除外)。

三、招聘方法和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应聘人员通过邮箱报名,报名名称为姓名+单位+岗位名称,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多报无效。报名表一式二份需送资格审查(见附件2),考生信息表需微信扫码填报(见附件3),报名时间截止到8月9日。

2.现场资格审查。由各招聘单位对已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审查需递交报名表、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实施网上签约的院校除外)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应现场缴纳考务费(收费标准:每人50元)。

⑴审查时间、地点:2022年8月10日9:00-16:00。逾期视作放弃。地点绍兴市继续医学教育和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五泄路172号)。

仅邮箱报名而未经资格审查的视作无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未缴费视作自动放弃。

⑵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属绍兴市范围内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报考的,需出具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书面证明;其中属绍兴市范围内卫生健康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报考的,需出具现工作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书面证明。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不符合条件情况的,即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

3.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22年8月11日15:00开始。

4.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招聘计划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将核减招聘计划人数或取消招聘计划(紧缺专业岗位经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开考除外)。不能开考的岗位,应聘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

(二)考试、体检

考试采取笔试形式,由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笔试内容详见招聘计划,均为客观题。笔试时间8月14日上午,地点和考试用时以准考证上明确的时间地点为准。应聘人员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于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在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公布。笔试不接受查分。

根据笔试成绩,每个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因笔试成绩并列,拟体检人员数量超过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的,则对成绩并列人员进行面试,根据面试成绩确定体检对象。应聘人员可登录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看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

(三)考察、公示、聘用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根据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在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或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报市人社局审核。批准后,招聘单位与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拟聘用人员不按时办理聘用手续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2022年10月31日前无特殊原因不能取得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需同时取得学历、学位),均视作放弃。在职人员在招聘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与原单位协商不成,无法办理人事关系转移的,招聘单位不保留聘用资格。

应聘人员进入体检、考察、聘用等环节中自行放弃或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资格的,原则上不再进行递补。

四、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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