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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杭州市富阳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2人公告

2023-05-02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杭人社发〔2014〕380号)等文件规定,2023年我区卫健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招聘工作人员32名,均为事业编制。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杭州市富阳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计划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招聘计划表》)。

各岗位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1.2,其中研究生岗位、定向生岗位比例为1:1,小数点后面有数字全部向前进位为整数。未达到相应比例的,招聘指标相应核减直至取消。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范围和对象:

1.面向全国和杭州市范围招聘的岗位,符合户籍范围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1)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院校2022年、2023年毕业生;(2)具有相应卫生执业资格,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人员。

2.面向富阳区范围招聘的岗位,符合户籍范围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1)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毕业生;(2)具有相应卫生执业资格,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人员。

3.面向部分医共体分院招聘的岗位,定向临床3名(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环山分院1名、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新登分院1名、富阳区中医院常安分院1名),定向口腔2名(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场口分院1名、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洞桥分院1名),上述招聘岗位面向与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资历、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技能要求及其他条件;

5.年龄18至35周岁(1987年5月5日至2005年5月5日期间出生),其他有关户籍、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5日;

6.户籍、学历、学位、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工作年限等具体报考条件以《招聘计划表》明确的为准。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富阳区户籍范围指富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和富阳区生源(生源是指参加高考时的户籍,下同)的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杭州市户籍范围指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含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并包含在杭高校的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及杭州市生源的非在杭高校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户籍以2023年5月5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随军家属报考的,户籍范围不受限制。

3.与原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只允许报考部分医共体分院定向培养生岗位。

4.关于“两个同等对待”: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5.岗位要求的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认定依据。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证书的时限为2023年9月30日前。2023年毕业的留学人员须在2023年9月30日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其他符合岗位条件的报考人员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23年5月5日前取得。

6.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及其他有效证明为准。该工作经历不包括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经历。

7.报考人员只注册但不报名或不缴费确认的,报考无效,岗位有效报考人数以实际缴费确认人数为准。  

8.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与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一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9.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10.报考时具有公务员、事业身份人员须征得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富阳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11.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浙人社发〔2014〕15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12.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三、招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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