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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衢州市柯城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3人公告

2023-08-1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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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招考公告网课班级面授班级学历提升资格证类培训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登录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办理网上缴费。考试费用50元(根据浙价费〔2018〕21号规定标准),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贫困家庭考生请在报名平台的“外语、计算机及其他资格证书情况、奖惩情况、职称情况和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情况”栏内注明:低保,并于2023年8月25日12:00前将本人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拍照发到指定邮箱(276006429@qq.com),邮件名为“低保+姓名+报考单位+报考岗位”。此类对象网上资格初审通过后先不缴费,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若8月25日16:00时登录报名平台查询为“未缴费”状态,请及时联系区卫健局,联系电话:0570-3037330。

(四)公布核减(取消)岗位

医师岗位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2倍的,其余岗位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官网“招考录用”板块公布。招聘岗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时内可改报其他岗位。因考生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权,退还考试费。

“医共体分院外科医师”(岗位代码:09)、“医共体分院全科医师1”(岗位代码:10)、“医共体分院全科医师2”(岗位代码:11)、“医共体分院中医师”(岗位代码:12)、“医共体分院口腔医师”(岗位代码:13)、“医共体分院B超医师”(岗位代码:14)6个岗位因报名人数不足而核减(取消)招聘计划数的,在符合开考比例的前提下,按照岗位代码09-14顺序依次增加招聘数,仍不足开考比例的则予以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五)下载并打印笔试准考证

时间:2023年8月30日9:00—9月2日9:00

已完成缴费人员可在浙江省通用招聘网报平台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六)笔试

笔试时间初步定于2023年9月2日,采用闭卷形式进行,笔试科目见附件。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七)资格复审

笔试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与区卫健局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资格复审环节。对笔试合格人员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其中“柯城区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护理”岗位按1:2比例)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若遇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入资格复审,入围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

资格复审须携带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

2.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其中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及三方协议。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以研究生学历报考需提供学位证书。

3.一寸免冠近照1张。

4.岗位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资格(职称)证书、执业证书、规培合格证、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资格复审通知将在柯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官网“招考录用”板块上发布,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并及时登录查询。资格复审开始前24小时以内,报考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相关岗位不再递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相关岗位不再递补。

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面试

1.资格复审通过人员按面试通知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准时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面试,相关岗位不递补。

2.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

(九)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合成综合成绩(满分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四位,尾数四舍五入),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报考人员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政策执行。行业有特殊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医院为具有公务员招考体检资质医院或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及区卫健局在录用过程中对考生的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考生进行复检。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相关岗位可依次递补。

(十)考察

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考察工作由区卫健局会同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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