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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卫健系统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116人公告

2024-01-2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杭人政〔2006〕5号)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杭人社发〔2014〕380号)等文件规定,经区人力社保局同意,杭州市临安区卫健系统2024年决定面向社会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现将有关引进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计划和岗位

8家医疗卫生单位共推出79个岗位招聘事业编制人员116名,各招聘单位、岗位、人数、条件、其他要求及咨询电话等详见《2024年杭州市临安区卫健系统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引进需求计划》(附件1)。

二、引进范围、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专业理论知识和学历相匹配的实践操作能力,非2024年应届生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任职资格、执业范围需与岗位相匹配。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8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职称者,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员35周岁以下(1988年7月31日以后出生)。根据《优秀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临卫发〔2019〕137号)相关规定,医疗骨干、学科带头人等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197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7.户籍不限。

8.本公告不适用临安区正式在编人员。

9.其他条件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人员;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在各级人事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2)现役军人、在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第六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4)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规定不得确定为聘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三、引进方法和程序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公示及聘用等程序,实施公开招聘引进。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2.报名材料:

①普通高校2024届毕业生:2024年杭州市临安区卫健系统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报名表(附件2:表格请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第二代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或含有成绩单的就业协议推荐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个人荣誉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②非普通高校2024届毕业生:2024年杭州市临安区卫健系统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报名表(附件2:表格请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第二代有效期内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考要求具有工作经历岗位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等有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留学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方式:在本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内,应聘者可以通过电子、邮寄或上门等三种方式提交应聘材料:将所需材料拍照或扫描发送至所报单位的电子邮箱后(文件名:xxx人才引进报名材料)并电话确认;将报名所需材料复印件按照需求计划中的地址邮寄到用人单位;直接到用人单位相关科室递交报名材料。各招聘单位联系电话、邮箱和地址详见附件1。

(二)资格审查

报名材料将由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分期分批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并电话通知本人。

(三)考试(考核)

1.根据各招聘岗位报名情况,由用人单位适时组织考试(考核),考试可采用面试、实践技能测试、笔试等多种方式。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将以电话及短信通知。考试通过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试用期考核。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适时分批组织考试,直至相关岗位落实聘用人员为止,考试人数不受最低开考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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