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学校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
(二)对拟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期间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六)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与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计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七、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并设立监督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471-6944911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监督电话:0471-6585101
八、咨询方式
业务咨询:0471-6585582
网络业务咨询:0471-658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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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公开招聘紧缺岗位教师需求表.xlsx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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