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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2021-11-2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主要采取省市县乡“四级联考”的方式集中统一招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也可采取专项招考、特殊招考等方式,进行随用随考的常态化补员。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加快发展地区录用公务员,依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以在设置报考资格条件、开考比例等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公务员录用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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