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报考者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报考者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在报考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信息库。
第五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报考者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
第十一章 工作保障
第五十八条 加强公务员录用工作力量配备,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级管理机关和本行业本系统每年录用公务员人数较多的省级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五十九条 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公务员录用科研、命题、面试、阅卷等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统筹建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公务员录用专家队伍。
第六十条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一体化建设,推进计划编报、公告发布、报名缴费、资格审查、成绩公布、录用公示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录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录用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宣传、网信、经信、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原浙江省人事厅发布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浙人发〔2008〕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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