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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杭州萧山区卫健系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74人公告

2019-04-25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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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务员招考公告浙江省公务员历年真题32学院免费课程面授班级

报考人员可在2019年6月22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卫健系统事业单位招聘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的笔试成绩。

实际参加笔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未达规定开考比例的,该职位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招聘计划被取消的,有关考生不再改报。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法,不区分学科专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人选。

面试入围人员根据各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择取。(1)招聘指标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2)3-10人的,按1:2的比例确定;(3)11-25人的,按1:1.5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数不得少于20人);(4)26人及以上的,按1:1.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数不得少于38人)。在确定面试名额时,遇到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的数字有小数点时,按四舍五入方式确定面试名额,如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同时进入面试。面试人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入围面试人数进入面试,当实际入围面试人数与招聘指标的比例为1:1时,考生面试成绩低于75分的,不再进入下一个招聘程序。

面试时间待笔试成绩揭晓后另行通知。

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比例为50:5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如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高者列前位。仍并列时,再加试一轮专业测试。

六、资格复审

面试前,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招聘单位对面试入围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面试入围人员须提供下列要求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户口簿(集体户籍卡、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已与其他单位签约的,需提供协议书的本人联。

2.其他报考人员须提供户口簿(集体户籍卡、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初始大中专学历和最高学历证书)。

3.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部分招聘职位有工作经历要求的,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证明材料。

5.部分招聘职位有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6.报考定向岗位2的人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养老保险缴纳证明、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的,不得参加面试。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及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均在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萧山区人才网上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资格复审前,有面试对象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可在该职位中择取笔试成绩最高者进行一轮递补。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有面试对象放弃面试或因资格复审不合格被取消报考资格的,均不再递补。

七、体检和考察

按职位将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以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最高分的人员为体检对象。体检工作按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原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公布各片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的用人单位和岗位,报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体检合格人员根据报考岗位从高分到低分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并进入考察。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

有体检不合格(放弃)、选择岗位过程中放弃、考察后不宜录用(放弃)的,可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择取总成绩最高者进行递补。

考察超过规定时间不能作出结论或考生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递补。

体检、考察工作实施前,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八、公示和录用

考察结束后,在萧山区政府门户网、萧山人才网上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已与其他单位签约的入围人员,必须在公示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者解聘证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监察部门和人力社保局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可以录用的决定。在公示结束后有放弃录用资格、逾期不报到、逾期不到岗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均不再递补。

201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须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及相关材料的、留学人员不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不予录用。

九、其它事项

1.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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